包頭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辦法(試行)作者:管理員 來源:本站 瀏覽:15466 發布時間:2011-09-14 16:48:22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包府辦發[2002]55號 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包頭市城鎮生活垃圾 處理費收費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單位,中央、內蒙駐包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駐包部隊: 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步伐,提高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偩致摵舷掳l的《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保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要求,經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一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我市正式實行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F將《包頭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包頭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改善環境質量,做好城鎮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01號)、《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保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城鎮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產、生活及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動中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余泥等。 本辦法中所稱醫療垃圾是指醫療單位對病人診斷、化驗、治療中產生的各種有毒、有菌的感染性廢棄物。 本辦法中所稱有毒有害垃圾是指生物制品單位、科研單位、養殖、屠宰等單位在生產、研究、制造過程中產生的極易滋生、傳播病源菌的各類感染性廢棄物。 本辦法中所稱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運至垃圾處理廠后的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而發生的應由單位和個人承擔的部分費用。 第三條 在本市昆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白云區、石拐區和旗、縣人民政府(含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的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其他經濟組織、個體經營者、各類駐包辦事機構和駐包部隊及城鎮居民(含外地來包在城鎮暫住的工作人員),都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見附件)收取。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的調整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批準并公布執行。 第五條 居民、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按月、季或年為單位進行征收。外地來包暫住人員按月征收。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含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到包頭市環衛產業有限責任公司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并按照建筑垃圾具體排放量及時繳納建筑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 對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特困居民和國家規定的民政優撫對象,經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可減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由包頭市環衛產業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經營性收費向垃圾產生者直接收取。 第九條 征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工作人員,在收費時必須持有市價格主管部門監制核發的《收費員證》和專用收據進行收費,否則,應繳費的當事人有權拒繳和舉報。 第十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部專項用于全市的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生活垃圾的無害化處理,任何單位不得挪用和占用。 第十一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財務收支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同級和上級審計、價格及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征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所在單位應予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包頭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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